就业是残疾人最大的民生,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关键所在,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全市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残疾人就业工作部署,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扶持,拓宽就业渠道,残疾人就业状况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全市残疾人约9.4万,持证残疾人约4.7万,其中16-59周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约2.1万,实现就业约1.3万,就业率62.76%。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未来残疾群体人数将逐年上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返贫致贫风险相对较高。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就业层次不够高,由于残疾人自身条件约束以及择业观念存在偏差等,就业空间狭小,层次不高;就业服务不到位,缺乏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不够规范完备,残疾人劳动力市场供需两端未能精准对接;就业歧视尚未完全消除,残疾人就业稳岗率不高,部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存有偏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主渠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等部署要求,推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拓宽就业渠道。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我省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按照《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执行,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国资委及残联等五家部门要及时会商,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要求,强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激励约束机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落实《池州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更为困难的残疾人就近就便参加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扶持力度,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残疾人通过网络直播、居家电商等新形态实现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二是健全服务体系。优化就业服务流程,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对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基础信息核对,组织职业能力评估,进行就业需求登记,提供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提供相关服务。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鼓励高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参与残疾人就业培训,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残疾人内生动力有效激发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加强资金保障,做好残疾人就业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加强政策宣传,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面向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群体,宣传《残疾人就业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